为什么要制定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
鉴于近年全世界玩具制造厂里都泛起对工作场所工作安全状况和商业操守日益关注之情,不少玩具买手组织要求他们的供货商奉行一些商业行为守则或者指引。虽然大多数守则在原则上是相类似,但是,在某些领域上,大同之外总是免不了小异。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难甚或无法遵行各有关守则,达到各异的要求。因此,全球玩具业界急需一套通用的守则。
为响应业界广泛渴求采用一套通用的商业操守守则,国际玩具业协会的会员于1995年率先制订《国际玩协商业行为守则》,供成员区国采用。其后几经修订,定稿终于2000年在全球各地正式出台。
香港玩具协会和其余国际玩协成员区国均全力支持《守则》并大力呼吁各玩具业经营者加入支持行列,尽快接纳《守则》,为早日实现全球玩具业商业行为守则大一统形成风气。
长远而言,《守则》除了提供一套可资全球玩具业的经营者奉守的商业操守指引外,也是解决因重迭审核所导致资源浪费的一个方案。就社会问责而言,任何类型的玩具制造商只要遵行《守则》,便能够与其它公司公平竞争。
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
国际玩具业协会是一个由世界上不同国家/地区玩具业协会组成的联合会,以各属会会员公司代表的身分,力倡玩具厂的经营务须达到合法、安全、合卫生的社会要求。国际玩协主张玩具厂要坚持三大原则:一是“三不用”——不用未适龄童工、不用强迫劳工、不用囚工;二是“四不拘”——不拘性别、不拘种族、不拘宗教、不拘社团归属;三是工厂奉守环保法规。非会员公司为会员公司承制产品,有关的供货合约亦须订明供货公司必须坚守这三大原则。
国际玩协的职责是以会员公司为对象,进行传知、教育、调查,务求各会员公司均遵守国际玩协的商业行为守则。国际玩协作为一个商会,亦会以行动鼓励当地政府和国家实施关于工资、工时和工厂安全卫生的法规。
会员公司在取得承包合同之前,应当具备指定的营运条件,如下:
一、 劳工
a) 每星期工作时数、工资、加班费等均符合法定的标准,或(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法规)工作条件合符人道、安全和有助生产的要求;
b) 没有雇用未达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人士在任何玩具生产阶段上工作;虽然在所有情况下均以14岁为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但会员公司须遵守国际劳工组织C183<<最低年龄公约(1973)>>和C182《雇用童工的的最差方式公约(1999)》的规条。
c) 没有雇用强迫劳工和囚工;工人可以依时下班离开工作岗位;派驻保安员,只为执行正常保安工作。
d) 所有工人均有权享受关于病假和分娩假的法定权利。
e) 所有工人均有权自由行使当地法律赋予他们的员工代表权。
二、 工作场地
a) 玩具厂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符合甚至胜于当地法律规定的卫生保障和风险保障;
b) 工厂有适当的照明和通风,过道和出口随时保持畅通;
c) 医疗协助足以应付紧急事故,而所指派的急救人员均曾接受有关程序的培训;
d) 有足够而且标示明确的紧急出口,而全体员工亦曾接受紧急疏散训练;
e) 有作防护之用的安全设备供员工使用,而员工在使用此类设备方面,亦曾接受训练;
f) 机器上的防护装置符合甚至胜于当地有关的法规要求;
g) 卫生间设施足够,符合当地环境卫生法规要求,而且维修保养完善;
h) 设有员工用餐和其它工间小息所需的设施,并制订了适当的规定;
i) 就为员工提供住宿福利的工厂而言,宿舍房间和卫生设施保证符合基本需要,通风良好,达到消防安全和当地其它法规的要求;
j) 不施行精神上或肉体上的纪律处分。
*许多国家认识到对囚犯进行劳教是罪犯自新的一个重要过程,但是部分国家禁止或限制 进口囚工所生产的货品,本条文禁止向这些国家输出这类产品。
注:本《守则》须同《附录一:审核遵行情况的方法》、《附录二:审核清单》、和《附录三:纠正措施计划》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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